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2
【资料图】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
请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83,005,000 股。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并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2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0 年 7 月 9 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82,965,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
予数量的议案》,根据 2019 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1.9 万股调整为 58.66 万
股。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10 万
股,授予价格为 16.0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预留
部分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6,142,600 股变更为 116,233,600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并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1 年 6 月 17 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 记 的总股本为 116,197,200 股,以此计 算合 计转增股本
由 116,197,200 股变更为 162,676,080 股。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的议案》、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5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达成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任一 前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预留授予部分) 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事 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非 经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170%。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97,157,650.60 元,剔除激
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 励 计 划 股 份 支 付 费用 影
为计算依据。 响 后 的 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益的净利润 98,739,266.81
元,相比 2019 年归属于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润 增
长 335.57%。公司已达到
本次业绩考核目标。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预留授予中 8 名激励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对 象 考 评 结 果 均 为“ 优
,达到 100%的解除限
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秀”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 不合 售要求。
优秀 良好 合格
结果 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具体如下:
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予限制性
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股票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8 人)
注: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上述比
例数为调整后的获授股数。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
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
案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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